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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0-0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日常生活的教育、管理,提高学生的文明素质,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和管理,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处长、各系书记、总务处(保卫处)处长、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宿舍专门管理人员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宿管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专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宿管办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各系书记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导本系班主任(辅导员)督促学生遵守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宿舍日常管理,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工作。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凡被本学院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均要入住学生宿舍。住宿学生必须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办理住宿手续。

第七条 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按分配好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寝室或调换寝室、床位。

第八条 住宿学生退宿应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宿管办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九条 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安静,不准在宿舍内酗酒、吸烟、跳舞、划拳、追逐、打闹、打球、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条 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维护宿舍文明,不准在宿舍内经商、做买卖,不准传看淫秽书刊录像,不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第十一条 遵守寝室文明公约,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将果皮、纸屑等垃圾带到卫生间、盥洗间或从所在房间扔下,垃圾应袋装化并送到指定堆放点。严禁在楼道上泼水、烧废纸,随地吐痰。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不准异性入内和逗留,更不准留宿外人和异性。

第十三条 直系亲属(限同性)来访必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并经过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管理员有权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使其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00 开门,23:00关门,学生22: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两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十八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十九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二十一条 宿舍里要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严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回宿舍,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水壶、热得快等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不准自行留客住宿;不得抽烟、喝酒。

第二十二条 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自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罚。

第三节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分评比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与奖惩以《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6S”寝室管理办法》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6S”寝室资格认证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每周三下午宿管办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宿管办将按月公布各寝室每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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