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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为违纪,下同),均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比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践行“修德立身,精技立业”的校训。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以达到教育和帮助学生的目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有违反宪法、发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非法传销、邪教组织、散布邪教言论、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组织和参加罢课、罢考,张贴大、小字报,非法组织游行及以其它形式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均属违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团体,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园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法或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判刑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以拘役、徒刑(含缓期执行)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后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依法处置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不含50元)以下者,给予其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200元以下者(不含200元),给予其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以上(含200元)者,给予其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其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

6.对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罚。

7.给予窝赃者警告以上处分。

8.凡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盗者(含未遂),给予其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散布谣言、用短信、网络等语言挑逗或以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利益)和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肇事的,给予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且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阻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的,给予其警告(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加重处分。

5.作伪证者:对目睹事实而不愿提供旁证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作伪证或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参与打架而又不如实交代或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6.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对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校师生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赔偿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对不接受教育或不思悔改的,加重处罚。

第十条 参与赌博者,除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其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邀赌者加重处罚。

3.提供赌具者,没收其赌具并给予警告处分,提供赌具并参与赌博的,加重处罚。

4.窝赌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窝赌并且参赌者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对伪造或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追回其冒领的财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写诬告信息诽谤他人、辱骂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谈恋爱和品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非专科阶段的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严重骚扰、纠缠、恐吓、侮辱、猥亵女性或有其它侵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

3.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淫秽物品者,除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传阅淫秽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观看和传播淫秽文字或音像者,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影像,或非法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吸毒、贩毒、藏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除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准吸烟、酗酒,对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教室、阅览室或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酒后闹事者,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寝室、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上课期间使用手机、听音乐、吃食物等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对乱倒污水、乱丢乱扔垃圾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私接电源者,没收有关器具,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夜不归宿和擅自在校外租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偷窃和撕毁图书资料的,除按规定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等事故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自身死伤者免于处罚,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上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上课、政治学习、晚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早操、运动会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下者,给予其通报批评。

2.一学期旷课15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旷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8.学生因旷课、迟到、早退受到纪律处分后仍不悔改者,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和迟到早退时(次)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岗位)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一周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测验和实践操作,下同)时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试卷或答案、交头接耳、暗示、代考、使用通讯工具等舞弊行为。凡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的学生,除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和取消补考资格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3.对以任何方式偷取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偷取试卷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威胁教师以至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对故意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反纪律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收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对检举人和证人及相关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共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处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以系部名义行文张贴。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3.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系部上报调查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4.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初步研究,报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时间为:

1.警告:3个月;

2.严重警告:6个月;

3.记过:9个月;

4.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取消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者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系部、学生处签署意见,最后报请院长召开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撤销其处分,撤消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的,可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在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经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开除学籍;对毕业班违纪学生一般不予留校查看处分,确需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的,在学习结束后对其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学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而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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