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须包含与本项目相应的服务内容),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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