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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教学〔2004〕7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滁城院学〔2016〕32号)实施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特制定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分院级“双优生”和省级“双优生”两个等级,评选条件如下:

(一)院级“双优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大学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30%。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的荣誉;且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且体育达标测试为合格。

6.同等条件下获奖项多者优先。

(二)省级“双优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省级“双优生”在院级“双优生”的范围内评选,并符合下列条件:

1.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5%。

2.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

3.省级双优生应是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获得过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评选范围

我院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

三、评选比例

(一)院级“双优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5%评选。

(二)省级“双优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的2%评选(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文件的实际比例为准)。

四、评选程序

(一)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各系、艺校党总支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一周。

(二)学生处对各系、艺校推荐的省级、院级“双优生”人选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

(三)院级“双优生”填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学院审批。省级“双优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院级“双优生”由学院颁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省级“双优生”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颁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

(五)经审批的院级“双优生”《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或省级“双优生”《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学校存档。

五、评选时间

“双优生”评选工作于每年的元月份开始,3月底以前完成。如省教育厅对上报具体时间做出调整,由学生处另行通知。

六、评选要求

评选“双优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艺校在评选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各系、艺校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各系、艺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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