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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4-04 阅读: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师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成果是指教职工和学院聘用人员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的科研项目或者主要利用学院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和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完成和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归学院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入股、联合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学院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学院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学院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

第七条教学系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学院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申请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申请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预估作价金额。

(二)转化意向合同。由成果完成人员及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初稿。

第十一条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对意向合同进行复核,合格后,报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实施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学院信誉和权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员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按有关约定进行财务结算并接受审计。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经济收益,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员参与利益分配,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15%,成果完成人员85%。

(二)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其所占股份不低于20%,所获得的纯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20%,成果完成人员80%。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学校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和法律责任。

(三)学校教师和企业合作,共同研发的科技成果,并转化应用获取的收入,学校2%,科技人员和合作企业98%。

(四)学校教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纯收入,上缴学校10%,其余部分归成果完成人员所有。

第十六条教师利用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学校考核和个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项目组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人员交流,并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项目组的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 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者,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学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成熟稳定的项目,学校予以大力协助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应用推广计划,并争取科研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加大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力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一)兼职创新创业是指学院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并取得合法报酬。学院将结合其教育教学和创新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离岗创新创业是指学院科研人员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工作岗位,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学院保留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3年。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具体参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三)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收入不受学院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在校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以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院对创新创业学生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技术援助、场地条件等,并在评先评优、学业评价、学分积累与转换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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