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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3-05-09 阅读: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严肃校纪校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8号)和《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的根本保障;考勤结果是支付薪酬年度和聘期考核、推荐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请销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考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理念,实行“学校—各部门”二级管理体制,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负责审定学校考勤制度,审议对违反考勤纪律人员的处分等涉及考勤管理的重要事宜。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日常考勤管理责任人,校长授权其按照准假权限审批假期。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校负责日常考勤信息采集、管理、反馈、监督考核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制度。负责拟定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2.集中采集。以信息化手段(考勤机)为主,采集全体坐班人员和专任教师授课期间(纳入任课班级)到岗考勤信息。

3.集中反馈。每周五17:00前,将上周工作日考勤信息反馈各部门。

4.确认考勤信息。将每周缺勤信息与人事管理系统平台上请销假信息进行比对,确定考勤异常结果。

5.公示考勤。实施月度考勤公示制度,当月公示上月各部门人员(考勤异常)情况,学期初将各部门职工报到上班情况进行公示。

6.督查考勤。对各部门请假及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执行考勤、病事假相关工资待遇,确保学校考勤管理制度的认真落实。

7.处理违纪。依规向分管校领导提出追究违反考勤纪律的部门和个人的处理建议,经审批后负责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承担本部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其中,专职辅导员(含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管理人员、团总支书记等)及专职组织员等由所在党总支书记负责。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制度。负责组织本部门职工集中学习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宣传学校考勤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职工考勤纪律教育。

2.办理手续。认真审核职工请假事由,对其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学校考勤纪律规定,按照准假权限审批假期,协助本部门职工办理请销假手续。

3.管理考勤。负责本部门全体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及时核实集中反馈的坐班人员和授课期间专任教师的考勤信息,对未纳入校级统一考勤工作项目灵活采取打卡、签到等形式进行考勤管理,并做好每周考勤异常台账的记载工作,确保掌握清楚本部门职工的状态。

4.处理违纪。对教职工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登记。如实上报本部门职工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作为考勤管理对象,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1.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学懂弄通学校考勤管理要求。

2.遵守规定。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3.提供材料。如实提供请假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履行手续。严格执行学校请销假规定,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作息时间

第十条 学校校历安排的工作时间及学校、各部门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等时间为教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安排以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系列)、专职辅导员、工勤技能岗位职工实行坐班制管理;对专职授课教师可实行坐班制管理,也可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弹性坐班制管理,由教学院部根据本部门实际研究决定。专任教师学期内未达到学校规定教学任务量,须坐班,由教学院部安排其他教学工作;因课程设置等客观原因学期内无课时安排的,由教学院部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再由本院部安排其相应的教学辅助或教学管理工作,严禁专任教师零课时不上报、无审批,造成长期空岗、脱岗。

第十二条  对实行弹性坐班制管理的专任教师,按下列工作和活动时间考勤(有条件应纳入统一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答疑、实验)时间。

2.学校或各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含教研室活动)。

3.学校、各部门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请假类别:病假、事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公假。

第十四条 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诊断证明书,方可办理病假申请(病假1-2天的可提供校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对待。

第十五条 事假

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且单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0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1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确需超过以上限制的,需由所在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满后仍需休息的,按病假处理,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按病假规定执行。

3.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4.职工1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工作日给予1小时哺乳假。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其父母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20天。

第十七条 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13天。

2.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1年以内(以结婚证时间为准)一次性休完,不得分开休假,过期不补。

第十八条 探亲假

1.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的已婚职工与配偶、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配偶探亲假一次30天,父母探亲假一次20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20天。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在寒暑假外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

2.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往返路费,经审批后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请丧假3天。奔丧对象在外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条  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包含寒暑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旷工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上学期末、本学期初均请假者,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请假时间。公假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五章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工资待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病假期间按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工作绩效和目标管理考核绩效(每月按21.75天计算,下同),按天减发一次性奖励中的综合考核奖。重大疾病实行救助制度。

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规定的养病期间内工资照发;因个人原因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假工资待遇

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余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事假期间按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工作绩效和目标管理考核绩效(每月按21.75天计算)。

第二十三条 产假、婚假、丧假工资待遇

以上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基本工作绩效和目标管理考核绩效按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准假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等请假天数在规定限期内以及病假30天以内由所在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病假31天以上6个月以内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6个月以上需校长最终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准假权限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的通知(修订)》(滁城院党办〔2017〕3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4-7天经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8-15天的,需报校长最终审批;请假16天及以上者,需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超过3个月的,须报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七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请假,一般应经网上请假系统(学校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按程序办理。职工请假期间如有值班、授课工作,各部门还须将请假情况分别报办公室和教务处,并明确好代班、代课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手续按滁城院党办〔2017〕37号执行,由办公室统一向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准假期满,须回岗工作并在学校人事管理信息管理平台上办理销假手续,职工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仍在请假期间或请假超期。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继续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结束不按期返校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8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职工,扣除10元/人(次),月累计3次计算旷工一天,对月累计超过10次的,由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职工旷工1天以上,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连续旷工5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给予警告处分,并另外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工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绩效及全年一次性奖励;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连续旷工10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20日,给予记过处分,并另外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工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绩效及全年一次性奖励;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15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将予以解聘。

5.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其假期视为旷工,按前款第2-4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当月有迟到、早退5人次及以上或旷工2人次及以上的管理松懈行为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各部门存在对旷工人员漏管达3天以上、考勤中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该部门时任行政负责人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8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人事争议且情节严重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未履行好监管职责,或考勤管理不到位,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人事争议且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滁城院组人〔2014〕6号)《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滁城院办〔2016〕17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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