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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编外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时间:2023-05-09 阅读: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编外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程序,保障学院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与学院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包括通过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和非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即现有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高效”“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学院聘用、部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严格开展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和解聘,以及岗位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依据。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岗位为短时间内无法招聘在编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新增辅助和工勤岗位一律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招聘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招聘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聘对象还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40周岁以下,具备招聘专业相关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大学生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具备招聘职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或具有招聘职位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者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与解聘程序

第八条 各系部、部门在核定的管理岗人员数出现缺额、或超核定人数确需增加人员以及急缺增加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以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编外聘用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

 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研究确定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组织实施公开招聘。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初次聘用试用期两个月,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不合格者予以遣退。试用期发生活费2000元/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代表学院与被聘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聘用人员、用人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各保留一份。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学院代管。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学院和被聘用人员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用人部门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合同解除或期满,编外聘用人员与学院的合约关系自然解除。聘期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十三条  被聘人员应提供详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者,一经查实,立即解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五)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七)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下,或者近五年内累计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下的;

(九)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辞职或被用人部门解聘时,受聘人员和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处书面报告,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经费由学院自筹。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学院参照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并依据岗位职责、内容及考核情况等核发校内津贴及相关福利、奖金。参照在编人员享受基本一致的晋职晋级、进修培训等有关待遇。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合同制管理,每次签约两至三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及岗位需要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按照学院正式人员管理制度对本部门人事代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要经常对聘用人员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用工规定的情况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纳入用人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考核一般在聘任期满的前两个月内,由各用人单位组织,主要围绕本人工作表现、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等方面。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岗位需要情况下可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聘,并扣减当年部分校内奖励。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处为人事代理人员建立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招聘、考核、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编外聘用非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政策衔接。对照本办法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将原有合同过渡为人事代理合同的建议人选,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过渡的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待遇进行规范。其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等,其中基础工资按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动态确定,岗位工资标准1500元/月,考核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编外聘用人员实际工作表现,按月浮动发放,上限标准为1500元/月。参照在编人员享受误餐补助。规范工资待遇后,非人事代理人员不再发放校内一次性奖励,其加班费计发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的非人事代理人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参照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由学院通过一定程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和管理参照编外聘用的非人事代理人员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照学院其他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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