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安徽日报》刊发我院院长徐立娟理论文章《着力打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全文如下:
着力打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幼有所育”不仅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更关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让“幼有所育”惠及千家万户。
完善政策,强化普惠托育服务保障。普惠托育服务专业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需要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因此,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策引领,完善制度设计,切实破解“托不起”“托不好”民生痛点,充分释放托育需求。一要强化顶层设计。切实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支持计生协会等承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设计、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消防安全培训等服务;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法立法工作,明确普惠托育服务的政府职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依法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推动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谋划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二要构建多层次资金支持网络。立足区域人口结构和民生需求特点,积极采取场地费用减免等措施,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托育服务机构投保托育服务机构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三要完善政策响应保障机制。在健全政策体系的同时,依托专项督查、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等手段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建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以激发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活力。
整合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家附近找不到托位”“价格贵”“服务质量不高”等供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必须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增多与质量升级。其一,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为婴幼儿提供家门口的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其二,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基础上,稳妥向下延伸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岁至3岁幼儿,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发展。其三,推动用人单位办托。支持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设施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其四,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积极创新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方式,引导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加行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其五,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通过与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确立标准,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质量。普惠托育服务质量,是赢得家长信任的核心关键。因此,必须着力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质量,守住安全健康底线。首先,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认证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强婴幼儿托育学科专业建设;及时掌握托育机构技能岗位缺工数量、用工需求、技能提升需求,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制定托育服务机构师资认证统一标准,明确婴幼儿心理育养标准和操作规范,包括学历、专业背景、职业培训、实践经验等要求,并建立严格的认证流程,确保认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有效。其次,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加快制定覆盖托育服务场所、软硬件、服务人员、课程标准、餐食等各环节、全周期的标准,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化;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地方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健康问题的运营场所,要及时关停整顿,加大处罚力度;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数字化智慧化监管以及信用管理“黑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切实筑牢安全健康底线。最后,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作用。组织第三方对托育机构开展综合评价,探索将机构奖补资金发放与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婴幼儿家长满意度评价结果等相挂钩,确保监督实效。(文/图:王静,初审:王静,复审:陈立超,终审:刘亮)